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
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
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
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
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
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
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和绑架系他所为。
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套路。
在这种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
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