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了基本概念之后,《空体置换法案》就开始了冗长而繁琐的条款文本。理解这些文本并不容易,不过说实话,多数人并不关心这些细节,空体置换这件事已经被法律允许,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一个问题,谁可以进行空体置换?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显而易见。一开始,大家想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唯一想到的可疑之处是年龄,似乎小孩子就进行空体置换不大合理。这说得过去,德克拉宪法规定,十四岁开始拥有投票权——当然这有争议,偶尔孩子们还会罢课甚至示威游行,表示这是对孩子们的赤裸裸的歧视,但毕竟,目前的法律还是这样规定——也就是说,十四岁的人才被认为是一个拥有独立思考能力并能够独立做出决定的成年人,那么顺理成章,十四岁以后才能进行空体置换,这个大家都同意——除了童权主义者之外。
不过,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年龄问题只是一个小问题。
谁能进行空体置换,本质上是一个自主意愿的问题,不能投票意味着小孩子的意愿从法律角度不被认为拥有自主意愿,或者说,不被认为拥有足够负责任、足够合理的自主意愿。如果意识到这一点,自然而然,就会意识到更多类似情况的存在。比如,对精神病人和某些其他相关疾病的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一个老年痴呆病人是否可以进行空体置换?一个植物人呢?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呢?一个多重人格患者呢?一个强迫症、躁狂症或者抑郁症患者呢?
可一谈到精神疾病和其他相关疾病,问题就已经超出了自主意愿的范畴,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当然从反面来看,也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宏大课题在等待。
事实上,全世界仍然有37%的国家禁止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结婚;在11%的国家,心理问题可使婚姻无效或作为撤销婚姻的理由;在36%的国家,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不得投票;38%的国家拒绝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人赋予缔约权;而42%的国家不承认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人有写遗嘱的权利。
为此,世界精神病学协会曾经制定了《精神病患者权利法案》,敦促各国政府确保存在精神病、心理障碍、心理健康等问题的人不会因此受到歧视,他们应被视为与其他人享受平等权利的公民。
但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理念上的歧视或者平等那么简单,特别是涉及空体置换的时候,因为很容易产生联想:一个你认识的臭皮囊里面,住着一个陌生的曾经患有攻击性躁狂症的人的意识场,你会做何感想呢?当然,攻击性躁狂症究竟是来源于实体大脑的神经错乱还是来自于意识场的异常波动,这事儿并不清楚——有了空体置换为基础的研究,以后也许就清楚了,可目前还是一笔糊涂账。
还有,有犯罪前科的人怎么办?服刑期罪犯的意识场就不用考虑了,那应该在云狱中,而不是别人的空体中。但对于有犯罪前科却已经服刑期满被释放的人,情况就很复杂了。毫无疑问,他们已经重新获得了公民权利,可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法官,都无法界定一个前科犯是否已经改过自新。
可以想象,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而面对这一类问题,有两种可能的处理方案。
一种是有罪推定或者说白名单机制,任何有空体置换需求的人必须事先进行认证,进入白名单以后才能进行空体置换;而另一种是无罪假定或者说黑名单机制,任何有空体置换需求的人都可以进行迁移——除非因为某种原因被举报进而被法官认定不具有空体置换的资格,由此进入了黑名单,也就从此被断绝了进行空体置换的念想。
格兰特总统建议选择白名单机制,为安全起见,大家接受了格兰特总统的建议。
所以,法案规定,如果想要进行空体置换,必须提供多达33种报告,包含各种医学检测报告、法律证明和其他证明。这些报告有一个有效期,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一旦到达有效期,就必须重新进行验证并延期。
说实话,这个问题有点敏感,显然又涉及某种歧视。不过格兰特总统声明,如果民众就此有广泛异议,按照德克拉公投法,随时准备就此展开一轮公投。
格兰特总统还提出了另外一个建议,让不少人觉得奇怪,确实,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理解这是为什么。
这个建议是,只要符合年龄方面的基本条件,允许任何外国人在德克拉进行空体置换,不过,所有需要的报告也要提供,而且除法律证明等必须原在国提供的文件以外,类似医疗检测报告之类的需要进行检测的东西都必须由德克拉国内的认证机构提供——当然了,其他国家既然空体置换不合法,自然也就不会有什么合法的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