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天哪,这么说也许太残忍了——这个可怜的人,我不知道该称之为人还是称之为动物,很快就死了。否则,他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样的?请记住,他的基因完全是人类基因,只不过做出了%的改变。
我相信,如果他出现在我们的听证会,绝不会有人觉得,他比你们面前的这位看起来似乎是狗的琳达女士更像人。
我在茶点休息的时候,出于本性,曾经和这位琳达女士有过交流。这里毕竟不是法庭,这不算违反法庭纪律。而这位琳达女士,和我本人这个琳达,可以这么说,交流得非常好,我的手上现在还有她的唾液。我不相信,我能够和那个蠕动的可怜的人进行这么好的互动。我也不相信,在座的诸位有谁能够做到这件我做不到的事情。但我相信,有很多人并不介意双手沾上这位可爱的琳达女士的唾液并享受她在你身边的依偎。
所以,我要问的事情是,我们的行政官员,如果不能够和一个基因几乎完全和人类相同的生物做出很好的互动,也不会自动地认为那是一个人,那么他凭什么能够说,他一眼看到琳达,就认定琳达不是一个人?
我认为,在做出严谨的基因检测之前,依靠一位,也许是两位,行政官员的眼睛的判断,就判定琳达是一只狗而不是一个人,从而以此为依据,否决了柳杨先生和琳达女士的结婚申请,这个过程不严谨,也不合法。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柳杨先生胜诉。
法律意见No.4
原赫尔维蒂亚最高检察院首席检察官斯瑞安·穆巴佩
在琳达·斯皮策尔女士发言之前,我就在想,她会不会因为她常年作为律师而形成的思维习惯来做出她的决定。事实证明,我的担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
琳达·斯皮策尔女士所担心的,她的名字也叫琳达,或者她养了十八只狗,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是律师,她习惯于在一桩案件找出一些瑕疵,即使那些瑕疵并不重要,或者说,在根本的层面上,并不具有任何意义。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事实上,行政机关在否决柳杨先生的结婚申请时,虽然没有做基因检测以证明琳达,我是说那个琳达,确实是一只狗,但是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已经有不同的机构做过三次基因检测,检测结果没有任何意外。事实上,就连柳杨先生自己都觉得没有必要进行基因检测,因为他从来没有主张过那不是一只狗。反而是行政机关万分着急地去做了这件事情。
但是,无论在之后做了几次基因检测,也无论柳杨先生自己怎么认为,在琳达·斯皮策尔女士的眼里,行政机关做出否决柳杨先生结婚申请的那一刹那,并没有基因检测的结果作为证据,却使用了人和狗不能结婚的理由,这已经构成了程序的不正义。
所以,琳达·斯皮策尔女士认为柳杨先生应该赢得此次诉讼。但实际上,这无非是说,在柳杨先生赢得此次诉讼之后,他再一次提交申请,而行政机关再次否决,此时已经有了基因检测的证据,那么一切就都正确了。
真是很可笑,这种做法,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把事情重复一遍,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却成了琳达·斯皮策尔女士口中的程序正义。
这种思路,也许就是为什么律师可以挣那么多钱,而我们检察官却挣不到钱的原因。
那么,我希望按照我这个检察官的思路来考虑这个问题。大家需要注意,法律只是一个文本,文本就可能存在很多理解,甚至,在个别的时候,也不排除出现疏漏。但我们需要做的,是正确地理解法律的本意。
在座的所有法律专家,不出意外,都毕业于某个法学院。我不敢百分之百地确定,你们在法学院的时候,曾经上过些什么课程,在那些课程里,关于法律又是如何定义的。不过,在鲁尼·斯派克大法官的发言里,我很高兴地听到,他说法律制订出来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这至少证明,的确有人曾经在法学院接受了我曾经接受过的教育。
关于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认为,法律是用来吓阻犯罪的;有些人认为,法律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为了给可怜的受害人提供一个宣泄愤怒的渠道。鲁尼·斯派克大法官的表述显然更加规范,而我则只记得一个关键词:社会危害最小化。
法律的最终目的,和道德无关,和对错无关,和高尚或者卑劣无关,也和爱或者恨无关,只关乎社会危害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