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维蒂亚斯皮策尔和伊达律师事务所琳达·斯皮策尔
我实在搞不明白,鲁尼·斯派克大法官和克里·修斯院长在他们谈话的开始和结束时,都在强调同一件事情,他们的个人立场和他们的法律意见是相反的,这究竟有什么意义?
我只能理解为,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民意所绑架。他们二位要尽量把自己放在安全的位置上,以免在走出听证会现场时被愤怒的砖头、瓦块所袭击。
而且,克里·修斯院长还把排在第二位发言作为一个话题专门提出来,表面上是为了鲁尼·斯派克大法官打抱不平,但实际上,只是为自己可能遭遇的诘难打一个埋伏,表明自己没有机会反驳而不是无力反驳。
那么我呢?我是否应该首先质疑自己,在别人质疑我之前?
那只狗的名字叫作琳达,恰好和我的名字一样。我会不会因此有所偏颇?很多人都知道,我养了十八只狗,其中也包括三只边境牧羊犬,和琳达一样的边境牧羊犬,如果见过就会知道它们长得有多么相像了。我会不会因此对这只狗产生更多的同情之心?而对柳杨先生抱有同好之人的好感?
事实上,我不担心这些,所以我不会去阐述自己对人类和动物结婚这件事情的个人立场。
我不同意鲁尼·斯派克大法官的简单地以法律来判定结果的思路,那是忽视整件事情而只关心事情在某个时间截面上的二维投影的典型的销售员思想:追求结果而忽视过程。
我也不同意克里·修斯院长的意见。正如他所说的,那是“好笑”的。不仅仅是这个貌似国家的东西,“地球上第一只或者最后一只真正的狗”,而且还有所有相关联的其他的一切。
我必须用“貌似国家的东西”这样的语句来表达。并且不会将这个东西简称为狗国,因为那意味着以某种形式承认了这是个国家,从而坠入了克里·修斯院长的圈套。我认为,关于国家的定义和合法性,不是应该在这里讨论的问题。那是总统和外交官的事情,不是法官的事情。
那么我的立场是什么呢?我关注的事情又是什么呢?
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立场是什么,我也从来没有关注过结果应该是什么。我只关心过程,关注过程的合法性。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程序合法性。放在本案中,就是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否决柳杨先生的结婚申请的过程中,是否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的。
我们的法律,不仅关心结果正义,也关心程序正义。
按照我的理解,在柳杨先生提交申请的过程之中,提交的材料表面上看是符合赫尔维蒂亚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的。不过,我们的行政官员一眼就看到,琳达是一只狗而非一个人,所以,他做出了自己的决定,否决申请。
但是,这个过程是否合法?当他一眼看到琳达是一只狗而非一个人的时候,是否已经获得了足够的证据,这样的结婚申请不符合我们的法律规定?
当然,这位官员肯定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足够的证据,因为法律文本上写了,结婚的双方必须是人。哦,是的,是这么写的,甚至还有年龄、身体健康、民事能力等等定语或者从句对这个人进行修饰,对此我毫不怀疑。但抱歉,我问的不是这个。我问的是,这位官员如何能够确定那是一只狗而非一个人?靠自己的眼睛吗?一眼就看到了,这难道就可以了吗?
在参加听证会的过程中,我一直感到很困惑。事实上,有一件事,在这三天里我不止一次地提醒大家,却从未引起足够多的重视。那就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权威的医学证明告诉我,琳达是一只狗而非一个人。
也许有很多人觉得这很可笑,但我一点都不觉得可笑。在人类基因编辑被禁止之前的那几年里,曾经出现过一种生物,本来应该是一个人,却只能趴在地上蠕动。在一个圆圆的身体上,没有任何凸出物可以被称之为手、脚,甚至是头这样的器官。他有眼睛、耳朵和嘴巴,不过都是凹进去的,而非凸出来的。
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都记忆犹新。正因为这种生物,或者说这个人,在全球电视台和网络上的广泛亮相,才作为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人类基因编辑整个行业,最终导致了人类基因编辑行业的全面禁止,甚至连动物基因编辑行业都遭受了池鱼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