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015 论剑(2 / 3)

锷:从外的刃,即剑身两旁的刃;

腊:脊与从合称为腊。

剑柄包括——

茎:也就是剑柄的把手部分,主要有扁形与圆形的两种;

格:剑茎和剑身之间的护手,又称为卫、璏、剑镗;

首:茎的末端常有的圆形部分,又称为镡;

箍:茎上的圆形凸起的纹饰;

缑:在茎上缠绕的绳子;

缰:系在剑首的皮绳,用于悬挂在手腕上便于取用;

穗:系在剑首的流苏,又称剑袍,有穗的剑称为文剑,佩戴于文人权贵身上,由早期的剑缰演变而来,在剑术套路中有一定用途。有的剑在剑柄上配有剑穗(又称“剑袍”),称为“文剑”。无剑穗的剑称为“武剑”。剑穗长者较为难练。有人又在剑穗上串有铁珠,随剑穗飞舞,可击人致伤。

此外,剑通常配有剑鞘,又称为“室”,套在剑身之上,有保护剑身和方便携带的作用。

剑柄包括剑格和剑茎,绝大多数剑还带有剑首。

剑为具有锋刃之尖长兵器,而其大小长短,端视人体为标准,是以须量人而定。郑锷更于剑有所详解,谓“人之形貌大小长短不一也,制剑以供其服,非直以观美,要使各适其用而已。故为三等之制,以待三等之士,俾随宜而自便焉。剑之茎其长五寸,剑身若五倍长其茎,则三尺也,重九锵,则重三斤十二两也,其长之极,重之至也,故谓上制。唯士之长而有力者,然后能胜之,故上士服之。剑身四其茎,茎之长则二尺五寸也,重七锵,则二斤十四两也,长短轻重的中焉,故谓之中制。唯人之得中者所宜服,故中士服之。若剑身止三其茎,则二尺耳,重止五锵,则二斤一两三分之中耳,轻而且短,故谓之下制。士之形短而力微者,可以服焉。”

上述剑制,大抵沿用于远古,历代仍多变更,自秦至宋,改易尤钜。郑锷云:“若以秦汉之剑与宋时之剑比较,则宋时长剑有二十一寸三分,秦汉时长剑仅十七寸九分。宋时短剑十五寸二分,秦汉时短剑仅十寸五分,故宋时之剑较秦汉时之剑长,且品质更优”。言虽如此,当有所据,然亦未便苟同。盖以剑之用途,虽非专供杀戮,亦为文士之饰品,然究仍以防身拒敌为主,如剑长则运用不便,剑短则难期致远,短者轻而不易击坚,长者重而挥动迟缓,二者均非剑制所宜。证以古籍有言:“汉高祖仗三尺剑而得天下”,则汉代剑长不及两尺之说谅有所误。若综合剑史所记,大抵古剑之长,由一尺三寸至四尺多不等,其重量则为二至三斤,正符因人设置,应属可信。

剑是短兵的一种,脱胎于矛形刺兵及短匕首,始源于殷商以前,形极为短小,仅有短平茎,而无管筒。古人用此剑插腰,可割可刺,抵御匪寇与野兽。到了周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已成为主要短兵器,士类必有之佩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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